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附錄五 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針對楊○貴顧問及所屬教師遭檢方起訴事宜,致家長合夥人聲明 2013.3.29

第四篇  附錄重要參考資料

親愛的家長合夥人:
    本會及所屬人員依據民國 90 年自治條例及人文國中小特許委辦契約之內容,進行辦學與經營管理。本會相當遺憾得知,本會顧問及所屬教師遭檢方起訴一事,媒體報導中的陳述未盡屬實,全案有待法官協助本會及所屬人員澄清一切。
    「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受託學校,其組織架構、法規制度、員額編制,得自行設置。」,而人文國中小特許委辦契約書第四條經費方面也指出,宜蘭縣政府提供全年度經費做為基金會辦學之用。本會依此行使經營管理權,留任人才,並無造假詐領薪資之意圖
    另,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聘之教師……;因學校實驗或教學上之需要,應接受學校安排之進修,並協助教學研究。」且本會的「人文國中小學校發展計畫書」中也指出,老師要具備足以勝任人文教師之職的能力,在師資培育體系並未被充分養成。「學校的老師必須透過內部進修課程,以及協同合作進行在職培訓。」
    故而本會派遣所屬教師進行十二年一貫人文適性教育的課程與教學研發;至台中開發教育資源,招募師資等,最終在落實「人文國中小學校發展計畫書」的承諾,「演練出一套符合教育本質,貼近學生學習效益的辦學模式。……讓每個孩子都可以在人文國中小,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發揮自己潛能,享受學習和成長。」
    雖不幸遭逢此重大事件,目前一切運作正常,本會及學校均穩定進行辦學及校務經營。請各位合夥人寬心,也請一起為公辦民營特許學校祈願。
    對於特許模式第三類型學校及委辦契約的解讀不同而產生之誤解,本會將待司法單位釐清。

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  謹上 2013/03/29



縱橫「人文」十年歷史‧鞭辟楊辦學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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