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附錄六 楊○貴在宜蘭地方法院宣判後發布的一封公開信 2013.11.17

第四篇  附錄重要參考資料

    一群為公辦民營學校不眠不休打拼認真的校長老師 卻要受到司法如此的屈辱和打壓 宜蘭縣政府也不為自己的理念幫忙 爭取
陳○枝

親愛的朋友
    昨天,中華民國1021116日,在開往台北的首都客運上,我打開了甫從社區管理員手中拿到的法院判決書,下意識地抬頭看了一下車廂前頭的數字鐘,09:09,可怕的巧合,99,我知道,這會是我這輩子「久久」難以忘記的一刻。
    判決書主文:楊○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外四位夥伴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個月的刑期。判決書用了26頁篇幅,說明了論證審判的過程,法官認定我主導一切,包括劉老師原本將薪資繳回基金會帳戶,後被改成現金繳回放入基金會保管箱,這種連我自己都驚訝的作法,卻只因一人的指稱,都判定確屬我所為。而其他人也都被認定為配合我向宜蘭縣政府詐財,共同犯行,分別判處不同之刑期。
    我試著努力理解法官審判的過程,看得到法官本著勿枉勿縱地用心辦案,尤其在列舉如下的最後一段文字中,也感受到法官的善意:「被告楊○貴係以一行為而觸上開2項罪名,應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楊○貴均係高知識份子,對於辦學理應尋合法之方式,竟以假借被告劉○甄仍係正式教師之名義,而將宜蘭縣政府所匯給之正式教師薪資挪供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使用,並使被告劉○甄獲取公保、健保、退休撫卹等補助,渠等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及上開匯回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之款項並未挪做私人不法使用,事發後業已全數繳回宜蘭縣政府…….分別量處以示懲戒。」
    感謝法官能念及「上開匯回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之款項並未挪做私人不法使用」,這一段話給了我很溫暖的感覺。事實上,它更告訴了所有關心我們相信我們的親朋好友們,「原來楊○貴他們都是為了基金會辦學而不是個人私利,才犯了疑似詐欺取財之罪。」只是,我也相信,一定有很多人不了解,縣政府推動了公辦民營的人文國中小,在契約中述明由政府依同等學校規模提供定額辦學經費給基金會,為什麼楊○貴等人為宜蘭縣政府爭取數千萬元投入人文國中小的教學現場,卻因為,為了展現公辦民營的特色,調整了用人用錢的方式,而受到刑法的論處?
    這問題的解答,其實不難。原來,公辦民營精神要真正落實,還大有困難。
    要檢討的是:我太相信了宜蘭縣政府的初衷,我以為自治條例第一條所指的「鼓勵私人興學,發展教育持色」,第四條所列「提供定額經費,作為辦學之用」,第十條「學校人員均由受託單位聘用」,第十五條「受託單位之組織法規制度得以自訂」等明文,都可以落實!?
    同時,我似乎更誤信了,913月當時宜蘭縣教育局國教課課長游春生所發表「宜蘭縣縣屬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探討」一文的論述都已落實為可行的法條及取得社會的共識。該文中指出:「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引進私人企業經營的理念,掙脫政府單位人事與經費法令的束縛,以提高辦學的自主性與教學品質。」游課長並謂:「一般所稱的委辦學校,是經由政府立法,委由教師、家長、社區家長或有關團體或機構,承辦政府單位籌建的學校,它所辦理各項校務的經費,全部由政府單位以編列預算來支應。受託單位除依雙方所訂定的契約中所預定之教學目標與成果要達成外,可免受人事,經費與教育法令的約束,其可依其辦學需求遴聘適當的教職員工,彈性使用政府單位所委託的經費而不受預算法令的約束
    因為上述的相信,所以,當劉主任和黃校長因行事風格不同,經過長期間磨合仍未見改善後,劉主任產生倦勤向我提出辭呈。我基於公辦民營的精神,為了珍惜人才,乃保留其職務,期望劉主任經過調適後,隨時可以回來工作。同時,並要求其將薪資繳回基金會,由基金會另聘老師加入學校陣容。可惜,由於當時忙於協助台中雲林推廣適性教育,疏於追踪劉主任繳回薪資的處理,才導致該筆款項被留置於基金會之保管箱而未及時投入學校人事之應用
    回顧整個事件,未能及時將劉老師的薪資用於人事之上若以較嚴謹的態度來檢驗,這樣的作法或有瑕疵;但這樣的瑕庛應該可以經由行政協商的手段,作適度的處理。事實上,同一期間,以基金會經費所聘之老師,也持續地投入中小學現場;基金會付出的經費,遠超過劉老師的薪水,像是大水庫的理論,縣政府並沒有損失。因此,我很難理解,政府主管單位為何不能積極協助一群為公辦民營付出這麼多的教師們,找到適當的補救之道,而必須交付司法機構處理
    同樣的,我更不易理解,為何法官會相信:我們這一群老師,經常犧牲個人時間,不領加班費投入教學工作;而我個人更是為了辦學幾乎不眠不休,甚至募集上千萬元的金額投入辦學。竟然會,為了圖利基金會區區二百多萬元,以及隨時繳回薪資和考績獎金,且早就想要辭職毫不眷念公職之劉老師的個人福利,而甘冒犯罪之虞,作出聯合向宜蘭縣政府詐欺取財的動作。
    但不管怎樣,一審判決已定,我必須思考下一步該怎麼走?
    尤其,另外四位夥伴何其無辜!他們只不過,因相信我所說的公辦民營的精神,接受了我的決定,以及因為沒有足夠的行政訓練,忽略了正確的行政程序,卻必須在年輕的生涯中,留下犯罪的紀錄。我的牽掛與愧歉,實在難以名狀,下一步的作法,我應該更加謹慎!
    有人說,五個人加起來刑期24個月,易科罰金合計72萬,應該想辦法支付,這樣就可以免去牢獄之苦,也可不必再受纒訟之累;另有人說,真正把錢沒有妥善處理又不是你們五位,為什麼要受到這樣的屈辱,一定要上訴;更有人說,誰叫你要這麼相信別人,性格即命運,受點教訓,認真品味,也許對你後半生的日子會有幫助;當然也有人說,這事件不應該只看個人利害關係,因為這個案件所作成的判決,會影響未來公辦民營學校的走向,所以應該上訴
    現在,我真的感受到隔行如隔山,或者說我太缺乏法律素養,面對法律動作的下一步,我該怎麼辦?
    由於事件太過複雜,不僅涉及我們個人的身家性命,也關係到人文基金會的形象和公辦民營學校的走向,我需要朋友們的建議
    謝謝您!不管您是經由什麼管道得看到這封信,如果您願意,我的信箱:weng0805@gmail.com 等著您的指導。  祝
安怡
 敬上
102,11,17 

看著好戲上演!


縱橫「人文」十年歷史‧鞭辟楊辦學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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